纪录片创作中可以使用偷拍手法吗? 如果说交友拍摄往往由于与被摄对象过于亲密,而暗含主观性过强的缺憾的话,那么偷拍则可以说是类似于“电影眼睛”派的拍摄理念和方法,主要以隐秘的偷窥式的方式来摄取世界的图像,表现自己所理解的世界的真实。这种拍摄方法要求摄像机隐藏自己的存在,令被摄对象在不知不觉中被拍摄下来,他们的行为和话语都没有因为发现摄像机的存在而修饰或伪装。这在需要证据和证言的纪录片中具有极高的价值,这类影片也常常因此而闻名遐迩。
现代摄录技术的巨大进步为偷拍提供了便利,而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和偷窥名人隐私的需要则为偷拍方式的存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因为名人隐私和事实的真相到底如何都涉及某些个人或群体的重大利益,因此以偷拍方式所获得的与此相关的影像就常常与巨大的争议联系在一起,像张以庆的《幼儿园》那样单纯的题材和毫无争议的偷拍,应该是极少的情形了。这就涉及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怎样的偷拍才是合法的和可持续发展的呢?比较明确的规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条:
第一,要区分公共场合与非公共场合,比如在广场、街道、公共教育机构和体育场等公共空间中的活动,纪录片制作者可以自由拍摄,但企业、住宅、私人会所等非公共空间中的活动,未经许可则不能拍摄。
第二,要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比如某些歌星、影星的肖像和活动,是大众比较感兴趣的,按惯例他们是要让渡一部分权利作为出名的代价的,只要不涉及个人绝对性隐私,且未侵害其商业利益,纪录片制作者也可以自由拍摄,但非公众人物的活动如果没有得到其本人同意,是不能拍摄的。
第三,要区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比如某些企业的经营活动,虽然是在非公共场合实施的,经营者也非公众人物,但如果其经营活动是违法行为,侵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则纪录片制作者便可以对其进行拍摄揭露,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一切违背其意愿的采访拍摄。
第四,即使某个事件的偷拍是合法的,也要注意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实,对于纪录片制作来说,偷拍的最大问题并不是合法与否的问题,而是这种方法能否给纪录片发展带来良好影响,即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为对许多人及其活动法律往往一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曾经是有或明或暗的规定,但由于时代的变迁和人们思想意识的改变,他们往往处于违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想办法对奇人奇事进行偷拍,完全可以取得成功,比如2012年电视和网络中出现了许多有关中国“活熊取胆”的新闻和纪录片即是例证。偷拍成功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需求,因此受到极大的欢迎,但因为该事件在法律上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公众中也存有较大的争议,因此偷拍本身的合法性也就并非无可置疑。正是有鉴于这种对某些人某些事的合法性难以定论的情况,对此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偷拍,我们应该谨慎从事。因为这样的偷拍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使人对媒体产生怀疑和恐惧,进而自然地对与其相关的活动采取回避乃至对抗的态度。如此,虽然仍会有一些成功的拍摄案例出现,但其长远的负面作用就是使纪录片对某些有争议的事件或人的拍摄变得不可持续,因为对没有协商的强制行事,任何人都不会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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